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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鲁东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13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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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管理,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用房是指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用于行政、办公性质的用房,包括学校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院、部、所、室、中心)、直属单位及后勤部门办公用房、会议室等。

第三条学校办公用房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制定使用原则,确定定额配置标准,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定额面积,并监督各单位执行。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报资产处备案。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提倡合署办公。

第五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我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为:
(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六条学校按照科室设置、干部职数、人员数量,进行综合定额配置核算,确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凡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七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办公用房资源共享。用于共享的会议室等用房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单位按需借用。

第八条学校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出租、出借所配置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资产处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因机构、人员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内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资产处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安排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须及时向学校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资产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办公用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鲁东大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大校发〔2010〕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