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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鲁东大学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13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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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议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学校党委、行政部署和中心工作,遵循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统筹安排各类会议活动。

第三条校内会议主要分为:全校综合性会议,即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如年度工作会等;学校专门会议,即具有工作归口性质和专题意义的校级会议,如教学工作会、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会、人才工作会等;学校领导会议,即学校党政领导召开的会议,如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临时议事机构会议,即学校各项工作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部门会议,即各职能部门主办的专项工作会议;承办校外会议,即各单位承办的学术年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四条落实会议活动筹备分工。全校综合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学校专门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协助;学校领导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临时议事机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部门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全部会务工作;承办校外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严格实行会议活动审批制度。全校综合性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提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学校专门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会议计划,经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提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学校领导会议、临时议事机构会议、部门会议分别由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机构办公室、主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除学校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提请以学校名义举行或邀请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数量。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主题不鲜明、准备不充分、缺乏实质性内容或通过发文等形式可以部署工作的,一律不召开会议。时间和内容相近的会议应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会议应套开或连续召开,能“以文代会”、“以会签代会议研究”的不召开会议。从严控制和规范各类庆典、纪念、评比达标、表彰、论坛、展会、赛会等活动,确需举行的,须提前报学校批准,并一切从简。严禁以培训名义举办会议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第七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规格。全校综合性会议一般不超过300人,学校专门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会议只安排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部门会议及部门牵头召开的庆典(典礼)、表彰会等,原则上学校领导不参加,确需参加的,由学校分管领导出席。

第八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时间和地点。科学安排会议日程,开短会、讲短话,除特别重要的会议外,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全校综合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半;学校专门会议一般不超过一天;学校领导会议一般不超过3小时;部门会议一般不超过1.5小时。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讲话,会议讲话一般不超过50分钟,会议交流发言一般每人不超过8分钟。会议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举行,严禁到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开支。会场和活动场所要朴素节俭、庄重大方,一般不悬挂一次性横幅会标、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铺设地毯,不摆放花草、水果,不提供茶叶和一次性纸杯,不配备文具,不发放无关材料资料。校内举行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和住宿,确需安排的(如承办校外会议),用餐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活动期间,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安排茶歇或夜宵,不组织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组织或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条严格会议活动经费报销制度。大力压缩会议活动开支,不得超标准开会、举办活动。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活动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在会议活动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会议活动纪律。出席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场,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代替,并提前向主办单位或主持人请假。会议活动期间,应将手机关闭或设为静音模式。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年度会议活动计划、预算安排、举办情况、经费支出、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应适时公示。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会议活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